一、政策法規(guī)依據(jù)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)
2、《公務員錄用規(guī)定(試行)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7號)
3、《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》
二、報考公務員基本條件:
(一)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;
(二)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,三十五周歲以下;
(三)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;
(四)具有良好的品行;
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;
(六)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;
(七)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;
(八)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;
(九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前款第(二)、(七)項所列條件,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適當調整。
三、辦事程序:
1、編制計劃(1)用人單位申報計劃;(2)審核下達計劃;(3)編制招考計劃和工作方案。
2、發(fā)布招考公告;
3、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;
4、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;
5、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質、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綜合考察;
7、對擬錄用人員進行公示;
8、錄用審批。屬市直各用人部門錄用公務員的 ,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;屬區(qū)及以下各用人部門錄用公務員的,由區(qū)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,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。
四、辦事時限:
5個工作日(會簽錄用審批8個工作日)。